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从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选拔和使用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尤其重视在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选拔使用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措施,欢迎、鼓励外地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