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时,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