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