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