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考古调查、发掘、文物征集、陈列、科学研究、宣传、奖励等项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