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十五日内、其他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要求该商品的经营者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商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