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一)明示处理品或者等外品销售的;(二)超过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期限的;(三)售后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四)消费者违反商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维护、保管不当或者擅自拆装造成损坏的;(五)消费者不能提供购货凭证等指明经营者的。责任期限与履行方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