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不满三十日、其他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超过七日不满十五日,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要求该商品的经营者更换或者修理商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