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满十二个月、其他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不满三个月,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商品的经营者负责修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