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