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