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