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家蚕品种的选育应立足本市自然条件,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高效的蚕品种。育种单位提供新蚕品种时,应提供其品种性状及饲养技术等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