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以满足原种生产单位定期更换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