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八条有效凡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进行隔离试养,经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市蚕种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和出售)蚕品种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