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第七条有效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全市蚕品种资源进行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研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