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蚕种科研、推广、生产和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