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