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