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种、无冷藏许可证冷藏蚕种、无供应许可证供应蚕种、无调运许可证从事进出市蚕种调运的,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