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蚕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