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扩建蚕种场、蚕种冷库的,责令改正,并不得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冷藏许可证或核准扩大蚕种生产、冷藏规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