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供应第三十一条有效蚕种价格风险金,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蚕种生产单位收取,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其具体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