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蚕种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原种、普通蚕种及运输进出本市蚕种的质量检验、检疫和蚕种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