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第三十二条有效市蚕种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原种、普通蚕种及运输进出本市蚕种的质量检验、检疫和蚕种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