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调进调出本市的蚕种,应向市蚕种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蚕种调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蚕种调运。

从事进出市蚕种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查实《蚕种调运许可证》后方可承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