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供应第二十八条有效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应当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品种、批次、卵量、生产年季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