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应当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品种、批次、卵量、生产年季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