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供应第二十六条有效普通蚕种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蚕桑、蚕种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催青设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