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普通蚕种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蚕桑、蚕种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催青设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