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蚕种生产单位和蚕种冷库应严格执行《重庆市蚕种质量标准》和《重庆市蚕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蚕种质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