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二十一条有效蚕种生产和冷藏单位,应当分别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数量组织生产或冷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