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二十条有效原蚕种由市蚕种管理机构选择具备条件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严格按市统一计划繁殖生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