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十九条有效蚕种冷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蚕种冷藏库房及仪器设备;(二)有相应的蚕种生产、冷藏、浸酸、保种技术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蚕种冷藏、浸酸、保种质量保证体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