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普通蚕种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蚕房设备及蚕种繁殖的环境条件;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三)有相应的自有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有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