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十八条有效普通蚕种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蚕房设备及蚕种繁殖的环境条件;(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三)有相应的自有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有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