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十七条有效用于供应、销售的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蚕种需求总量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审查,报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