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距离蚕种场五公里内,禁止新建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修建的,应负责蚕种场的迁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