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十六条有效距离蚕种场五公里内,禁止新建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修建的,应负责蚕种场的迁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