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第十五条有效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蚕业发展实际,对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蚕种生产和冷藏技术水平的提高。新建、扩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须报市蚕种管理机构审查,经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建设立项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