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四条有效经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新蚕品种繁殖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