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和推广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供应和推广的建议,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