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三条有效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和推广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供应和推广的建议,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