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二条有效新蚕品种实行统一审定制度。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新蚕品种和引进蚕品种的审定,并予公布。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不得生产、供应和宣传、推广。审定合格的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不得更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