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一条有效育种单位选育的新品种,需要在市内布点试繁、试养的,应当在市蚕种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