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进行违法活动的;(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品的;(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