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品的;

(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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