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灭失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