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