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按二百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