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第二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