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管理和警卫人员。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