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第十九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当地驻军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部门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四)担负抢险救灾和其他适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特点的突击性任务;(五)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