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第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及其他必需物资,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分级负责保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