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下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要求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