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第十五条有效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下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要求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