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政治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