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第十六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遂行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施训,注重实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